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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洗冤集录》卷之四 二十九 病死
  卷之四   二十九、病死 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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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洗冤集录》卷之四 二十八 服毒 宋·宋慈 377 2011-01-02
  卷之四   二十八、服毒   【原文】   凡服毒死者,尸口、眼多开,面紫黯或青色,唇紫黑,手足指甲俱青黯,口、眼、耳、鼻间有血出。   甚者遍身黑肿,面作青黑色,唇卷发疱,舌缩或裂拆、烂肿、微出,唇亦烂肿或裂拆,指甲尖黑,喉、腹胀作黑色、生疱,身或青班,眼突,口、鼻、眼内出紫黑血,须发浮不堪洗。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..
《洗冤集录》卷之四 二十九 病死 宋·宋慈 365 2011-01-02
  卷之四   二十九、病死   【原文】   凡因病死者,形体羸瘦,肉色痿黄,口、眼多合,腹肚低陷,两眼通黄,两拳微握,发髻解脱,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,余无他故,即是因病死。  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,形体瘦劣,肉色痿黄,口、眼合,两手微握,口齿焦黄,唇不着齿。   邪魔中风卒死,尸多肥,肉色微黄,口、眼合,头髻紧,口内有涎沫,..
《洗冤集录》卷之三 十九 自缢 宋·宋慈 355 2011-01-02
  卷之三   十九、自缢   【原文】   自缢身死者,两眼合、唇口黑、皮开露齿。若勒喉上,即口闭牙关紧,舌抵齿不出。又云:齿微咬舌。若勒喉下,则口开、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,面带紫赤色,口吻两甲及胸前有吐涎沫。两手须握大拇指,两脚尖直垂下,腿上有血荫,如火灸班痕,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,青黑色。大小便自出。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..
《洗冤集录》卷之三 二十一 溺死 宋·宋慈 350 2011-01-02
  卷之三   二十一、溺死   【原文】   若生前溺水尸首,男仆卧、女仰卧。头面仰,两手两脚俱向前。口合,眼开闭不定,两手拳握,腹肚胀,拍作响,落水则手开、眼微开、肚皮微胀;投水则手握、眼合、腹内急胀。两脚底皱白不胀,头髻紧,头与发际、手脚爪缝,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,口、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,或有搕擦损处,此是生..
《洗冤集录》卷之二 十 四时变动 宋·宋慈 345 2011-01-02
  卷之二   十、四时变动   【原文】   春三月、尸经两三日,口、鼻、肚皮、两胁、胸前肉色微青。经十日则鼻、耳内有恶汁流出。胖匹缝切,胀臭也胀肥人如此。久患瘦劣人,半月后方有此证。   夏三月,尸经一两日,先从面上、肚皮、两胁、胸前肉色变动。○经三日,口、鼻内汁流蛆出,遍身胖胀,口唇翻,皮肤脱烂,疱胗起。○经四五..
《洗冤集录》卷之二 十四 验坏烂尸 宋·宋慈 335 2011-01-02
  卷之二   十四、验坏烂尸   【原文】   若避臭秽不亲临,往往误事。   尸首变动,臭不可近,当烧苍术、皂角辟之,用麻油涂鼻,或作纸摅子揾油塞两鼻孔,仍以生姜小块置口内。遇检,切用猛闭口,恐秽气冲入。○量扎四至讫,用水冲去蛆虫秽污,皮肉干净方可验。未须用糟、醋。频令新汲水浇尸首四面。   尸首坏烂,被打或刃伤..
《洗冤集录》卷之四 二十三 自刑 宋·宋慈 332 2011-01-02
  卷之四   二十三、自刑   【原文】   凡自割喉下死者,其尸口、眼合,两手拳握,臂曲而缩,死人用手把定刃物,似作力势,其手自然拳握。肉色黄,头髻紧。   若用小刀子自割,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。用食刀,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,若用磁器,分数不大。逐件器刃自割,并下刃一头尖小,但伤着气喉即死。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、心前、腹..
《洗冤集录》卷之二 七 复检 宋·宋慈 315 2011-01-02
  卷之二   七、复检   【原文】   与前检无异,方可保明具申。万一致命处不明,痕损不同,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,不可概举。前检受弊,复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,恐有连累矣。  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。迁就改正。果有大段违戾,不可依随,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,如众称可变,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。不可据己见便变易。   复检,如尸经..
《洗冤集录》卷之四 二十二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宋·宋慈 312 2011-01-02
  卷之四   二十二、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  【原文】   律云:"见血为伤。非手足者,其余皆为他物,即兵不用刃亦是。”   ○伤损条限:“手足十日,他物二十日。”   斗讼敕:“诸啮人者,依他物法。”   元符敕《申明刑统》:“以靴鞋踢人伤,从官司验定:坚硬即从他物;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。”   ○或额、肘、膝拶..
《洗冤集录》卷之四 二十四 杀伤 宋·宋慈 310 2011-01-02
  卷之四   二十四、杀伤   【原文】   凡被人杀伤死者,其尸口、眼开,头髻宽或乱,两手微握,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,皮肉多卷凸,若透膜,肠脏必出。  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,必须争竞,用手来遮截,手上必有伤损。或有来护者,亦必背上有伤着处。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,死人手上无伤,其疮必重。若行凶人..
《洗冤集录》卷之五 四十六 遗路死 宋·宋慈 308 2011-01-02
  卷之五   四十六、遗路死   【原文】   或是被打死者扛在路傍,耆正只申官作遗路死尸,须是子细。如有痕迹,合申官多方体访。   【白话文】   或是被打死的,扛在路旁,耆正只报官当作遗路死尸,需要仔细检验。如有痕迹,应当报官,多方面查访。
《洗冤集录》卷之二 六 初检 宋·宋慈 300 2011-01-02
  卷之二   六、初检   【原文】   告状切不可信,须是详细检验,务要从实。   有可任公吏,使之察访。或有非理等说,且听来报,自更裁度。   戒左右人,不得卤莽。   初检,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,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。   凡初检时,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,虽经多日,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,招上司问难。须子细定当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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